在遭受
工伤事故且不离职的情况下,您有权获得以下各项
赔偿:
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交通和住宿费用、辅助设备使用费、停职期间的
工资收入、生活
护理费、残疾
补偿金以及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等。具体计算细节如下:
1.
医疗费赔偿款额=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总额+药品费用之总额+住院服务费用之总额;
2.住院伙食补贴费赔偿款额=依据国家统一标准设定的因公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人/天)×70%×护理人员人数×住院日数;
3.交通和住宿费用赔偿款额=
交通费用之和+住宿费用之和+伙食费用之和;
4.辅助设备使用费赔偿额=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费用×设备数量;
5.护理费赔偿额=公司所处地区上一年度职工人均
月工资(元/月)×50%(如完全失去自我照顾能力)或40%(如大部分时间无法照顾自己)或30%(如熟练掌握自我照顾技能但仍需协助);
6.残疾补偿金赔偿额=支付给您的月度工资数额×9%。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