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
自离职,导致之给所在公司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该损失可以从其本身的
工资收入中进行扣除。
然而,如果劳动者未经有效审批便擅自离岗,这将被视为对劳动合约的非法解约行为,因此,由此所引发的
经济损失,应该由劳动者负起全责进行
赔偿,但是,作为雇佣单位来讲,也需要对于损失
证据的提出和证明负有责任。有关雇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他们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如果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而给雇佣单位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那么雇佣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