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当委托人为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
行为能力人群时,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决定是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定代理人对于其被
代理人所实施的某项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表示认同并确认其有效性,那么该行为将会立即被赋予合法性和有效性,追认的效果具有某种程度上的
溯及既往的特征,从而使未经过代理人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已获得确认的效力确定行为具备相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效应,这样便会使法定代理人代表的
当事人因此而承担起相关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