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承租方选择提前终止
租赁合同,所剩
租赁费用及
保证金理当予以部分退还。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可选择扣留部分租金与保证金作为其因违约而需承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出租方与承租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提前解除租约或是由于出租方单方面违约导致未到租期即需
退租的情况发生时,承租方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剩余的租赁费用与保证金亦应对其全部归还。保证金,乃是一方
当事人为了确保自身的行为不会给对方带来任何损失,而将相关费用存放于另一方手中的一种
担保手段。若因该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可通过依此费用进行实际
赔偿或提供额外赔偿来处理此事。一旦双方的
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并且没有其他存在争议的问题之后,保证金则应予以返还。然而,在任何违约情形中,这笔费用都可能被扣除。保证金具有替代性质,通常情况下是指一方已经为另一方提供了实质性的物质支持,为了确保已经交付的物资能够得以归还,进而要求另一方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倘若在合同未能正常履行之时,可将其视为一种解决合同问题的方式,从而有效地维护了非交纳保证金一方的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