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37日限期通常自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被依法
刑事拘留之时起算。在这段期间内,包括了公安机关为进行案件调查而可能采取的
羁押行动所需的时间,以及其向检察机关
递交并申请
批准逮捕的必要程序所耗用的时间。若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材料之后的30个自然日内未能做出相应决定,公安机关则应立即释放相关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其他适当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