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情况下,劳动
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予以裁决:
(1)关于一般性的
劳动争议案件;
(2)
简易程序——此类案件的裁决通常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如果遇到复杂案件且
经办人员审批,仲裁则可延期进行,同时需向相关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延期的原因与期限,而每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出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