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程度的残疾状况而言,
赔偿项目会因个体差异而有所变化,主要包括:
医疗费用、一次性
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医疗补贴、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待遇、伙食补贴以及
护理费用等等。
然而,这些项目究竟该由何方负责赔偿呢?这就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并妥善处理了。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
工伤保险,那么除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一次性就业补贴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之外,其余项目通常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当然,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缴纳的
社会保险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从而导致存在差额的话,那么相应的差额部分便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开户手续,那么所有相关
赔偿责任均需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若用人单位曾经为员工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但是却没有缴纳保险费用,只要在员工遭受
工伤之后能够及时予以补缴,那么补缴之后新产生的费用便可由
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承担,至于补缴之前发生的费用,仍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