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并非是夫妻二人经过共同签署或夫妻某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等行为达成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负债情况下,同时,倘若该笔债务属于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由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之名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便不应当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类情况下,债务应由
债务人本人负责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