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进行理赔,无论是作为投保者还是
被保险人,均可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以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可委托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机构或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再次,如
保险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则可向该条款所指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此外,还可选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是采取其他相关手段(例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进行维权。
对于涉及
社会保险范畴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付工伤
赔偿的情况,
劳动者同样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权。具体步骤包括:
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亦可邀请工会代表或第三方机构协助协商;
其次,可向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
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再者,可向工会寻求帮助,由工会代为出面争取权益,用人单位应予以认真研究并给予回复;
另外,在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内,可向有
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最后,如
仲裁结果未能解决问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行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