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工法之规定,如果雇佣合约中明确约定“工作场所不得更改”以及“任何变动都必须通过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实际反映了雇主与
劳动者之间已经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从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确定性的保护。在此前提下,雇主自身也主动从管控权力范围内减弱了一部分力度,这种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并且完全合法。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佣方按照先前签订的《劳工合同》中所载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来执行,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搬迁之后存在实际上无法继续实施其职责之情形,那雇主应在此基础上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
经济补偿金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