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并不必然属于案件之结束状态。交通事故的法律处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结案方式:
(1)由交警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调解,如若调解能够获得成功,则会起草并签署《调解书》,且此文件将会被分别送给每个
当事人;
(2)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
赔偿协议时,他们需要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的结案手续;
(3)如果调解未能取得成功,那就应该填写《调解终结书》,同样将这份文件送到每位当事人手中,同时向其告知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的权利;
(4)如果受害方或受害方亲属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后,如若
赔偿责任得到彻底履行,那么最后将会产生一份调解书或
判决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
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