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款之规定,
取保候审乃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判流程中所采取的,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制度。在此
法规中并没有明示取保候审应当在预先庭审之前实施,而应该依据每个案件特有的环境因素,由上述各法定机关裁量决定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并非必然需要在预先庭审前进行,而是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