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程顺利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算起,为
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日期。如果因
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工程无法按照既定的竣工(或交)工期限完成验收工作,则其责任缺陷期应当自实际上通过竣工(或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由于发包方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内予以竣工(或交)工验收,在承包人正式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之后的第九十个日历天,工程即自动进入责任缺陷期阶段。
《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