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
劳动法及
法规条款的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
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若
劳动者在原就业单位连续服务满法定年限尚未达到六个月,则应获发相当于其半个月平均
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额作为保障。
二、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
试用期限内未能通过考核为由单方面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承担
举证责任,以确保其解雇行为合法合理,并需提供相应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
证据来支持其说法。
值得引起关注的是,以上提及的有关规定有可能因地域政令差异的客观因素而有所调整,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区域法律专业人事进行深入咨询,以获取更为精准和详尽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