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救费用:
依据
医疗费用开具的发票予以确认。
2、营养费用:为每天50元人民币。
3、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为每天50元人民币。
4、
护理费用:为每天174元人民币。
5、
误工费用:自受害者受伤之日起计算至抢救无效离世之日止。
6、
死亡赔偿金额:按照45133元人民币乘以20年再乘以100%的公式进行计算,即得出902660元人民币的
赔偿金额。
7、
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纳入死亡赔偿金额内):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即26832元人民币乘以(18周岁减去实际周岁)再除以2人,然后乘以相应的系数。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标准与此相同。对于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我们将计算其20年的生活费用。如果他们超过了60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生活费用就会减少一年;而对于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我们将只计算其五年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
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