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
工伤劳动者,其可获得由
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其具体数额将依据该工伤劳动者在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每月所缴费用计算得出,相当于九个月的此类缴款标准。但需注意的是,若该金额超出当地区域职工平均
工资三倍以上者,则应依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恤给;相反,如该金额低于当地区域职工平均工资六成以下者,亦应依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成的数额计算恤给。
此外,特别提醒,若按以上规定统计的补助标准未能达到3,896元乘以与受伤
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月份数(例如
九级伤残者为八个月)之积的话,那么不足的差额部分必须由工伤保险机构予以补充发放。
2.如果因
劳动合同期满导致
雇佣关系终结,或者工伤者本人自愿提请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工伤劳动者有权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的工伤医药供给费用,在此种情形下的计算标准将为上年本地职工月均工资的六个月额度。
3.同样如果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导致雇佣关系终结,或者工伤者本人自愿提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需向该工伤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津贴,并且该津贴的计算标准也将设定为上年本地职工月均工资的六个月额度。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