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
仲裁案件时,从接受申请至给出裁决结果的时间通常来说不应超过45个工作日。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劳动
仲裁是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需的所有经费也将有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负责和保障。
然而,若遇到情况较为复杂、确实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况,则需经过该委员会主任的许可和批准,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但这种情况下所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对于
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从正式接收仲裁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四十五天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也必须遵守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法律规定。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