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
法规,当
被执行人负有
赡养义务且其名下拥有足以支撑基本生活所需的住处时,或者是在
判决书或
仲裁裁决发生效力之后,被执行人将其房产予以转让,再或是
执行申请人表示愿意以当地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向被执行人和其
家属提供居所以及必要的生活条件时,人
民法院有权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唯一住房作为
强制执行的对象。
另外,若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超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范畴,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享有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居住空间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亦可对该住房实施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对于已依法设立
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并在
抵押权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
债务等操作。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妥善处理房屋事宜。倘若宽限期结束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能迁离原址,人民法院则可依法作出强制迁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