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子女抚养费用的诉求通常需要在被告入住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进行
立案仲裁。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有所差异,那么原告便可在被告的临时居所地寻求法庭的援助。针对被告因下落不明而无法确定其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原告亦可选择在已有详细资料显示的自身常驻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发
起诉讼。在提出起诉时,需以子女作为
当事人之名草拟完善的
起诉状,并将其提交至被告落地侧重的法院接收处理。
于此同时,应于立案之前尽速搜集充分的相关
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的诉求,例如
离婚协议书、
身份证件以及
离婚证明等等,并妥善保管上述证据以便在未来庭审过程中随堂出示。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判定结果公布却发生被告拒绝依照约定负起
抚养责任的情况,原告可依法向作出约束性裁决的原裁判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