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在实际履行阶段,双方面临保险责任划分以及
赔偿金额高低等复杂问题引发的争议时,应选择妥善适宜的方式加以公正合理的处置。依照惯例,针对保险业界中所产生之争端,可利用协商及调解、
仲裁和
民事诉讼等三大手段予以化解。
首先,协商与调解:此类方法通常在争端激化前,或者争端发生之后,双方应诚实守信、坦诚相待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与调解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大类。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未拥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民事诉讼: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