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程序性处理,即若某个公民离开居住地超过了法定时限达到两年之久,其亲属和利害方有权向我国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人员宣称为“失踪者”。
其次,依据正常情况下的
法定继承原则,我们可先将其应得的份额予以提存,待其归来后再交还给他;倘若其不幸离世并且比被
继承人更早离世,那么他的遗产优先考虑
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前提下,由其
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其继续
继承其应有
权利义务的制度),若无其他人在场,则由他的同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该遗产;相反,若该人员在被继承人离世以后离世,那么他的剩余财产将归属于继承人继承。
《
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