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员工不愿再与公司
续签新约,而公司决定维持或提升原有的薪资与福利待遇以缔结新的劳动合同时,如遇员工明确表示拒绝签署,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责任;反之,倘若公司实行降薪等行为导致员工不肯续签,那么这种情形便属于公司需对该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范畴。就
补偿金额而言,标准如下:每工作满一年,企业须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水平的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长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所获补偿将视作一整个年度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工作时间较短仅六个月以下的员工,应按半个月工资水平给予补偿。
此外,若员工每月所得薪酬超出公司所在地直属市政府公告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额三倍之上限,在为其结算
经济补偿金额之时,依据当地
法规,补偿的标准将以员工月均工资额三倍为准,且补偿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逾十二年。关于这些相关事宜,您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