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员工不愿再与公司续签新约,而公司决定维持或提升原有的薪资与福利待遇以缔结新的劳动合同时,如遇员工明确表示拒绝签署,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反之,倘若公司实行降薪等行为导致员工不肯续签,那么这种情形便属于公司需对该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范畴。就补偿金额而言,标准如下:每工作满一年,企业须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补偿金;对于工作时长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所获补偿将视作一整个年度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工作时间较短仅六个月以下的员工,应按半个月工资水平给予补偿。
此外,若员工每月所得薪酬超出公司所在地直属市政府公告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三倍之上限,在为其结算经济补偿金额之时,依据当地法规,补偿的标准将以员工月均工资额三倍为准,且补偿有效期最长不得超逾十二年。关于这些相关事宜,您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合同到期走是离职吗
在您与我们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若决定离开,这将被视为自动辞去岗位。然而请注意,我们仍需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正式的离职手续办理。当劳动合同顺利终止后,作为劳动者的您有责任按照事先约定,有序地完成手头工作的移交事项;同时,雇主方亦应在此期间内开具正式的离职证明给到您手中。
其次,我们建议雇主方尽量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15天内为劳动者完成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以确保各项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若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续订,而企业却依旧保持原状或进一步提升其薪资待遇,则该企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由于降低薪酬水平等原因致使劳动者拒绝续订,那么该企业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偿金额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劳动者每服务满一年为单位,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则视为一整年,不足六个月者,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当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超出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时,补偿金额将按照三倍计算,且最高补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如您对此仍存在疑问,敬请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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