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权人死亡时,债权将自动转给
继承人。然而,关于该债权人的
债务问题,包括
借款人欠下的款项,则应由其继承人通过其可能拥有的遗产进行偿还。在偿还原有的
债务之后,若尚有剩余资产,继承人有权
继承并享用。但若所有的遗产都无法完全清偿所欠的债务,则继承人在用完其应有的遗产偿还相关债务后,无需继续负责填补剩余的债务。在此情况下,他们享有自愿代替已故债权人补偿超过其实际遗产价值的额外债务的权利,但法律也明确规定这种行动是可以被许可的。
然而,应特别注意要将
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区分开来。倘若某一个
家庭成员以自家成员的名义借款,且该资金被用于整个家庭的日常开支,那么当该成员离世之时,这笔债务不应只由他本人承担,而是应当由所有的家庭成员共同分担并负责清偿。若该已故债权人的财产并未有人继承,也无任何人接受赠与,那么这份遗产将归属国家或集体组织、相关机构所有。在此种情况下,关于该已故债权人的任何债务将交由接收此份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相关机构在其实际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偿还。同样地,针对债权人在其生命过程中所欠下的税务而本应履行却未完成的罚款,以及其他一般的融通债务,同样应以资产继承人实际拥有的遗产价值作为最高限制标准。若在将全部遗产折现后,还有欠付的税款存在,继承人除非出于自愿给予支付,否则虽然他们并不负有这样的职责,但仍不被允许拒绝还款。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