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应当从
拘留之日的翌日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
被拘留者决定申请
逮捕,须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上延一至四日。
然而,对于
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而,从拘留日期的第三天起,就是计算申请逮捕审查批准时间的起点了,再加上可能存在的延期,累计可得长达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