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时限被严格控制在三十七日之内。这一时间长度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拘的过程中,作为最长
侦查羁押期限所采用。
然而,请注意,尽管规定的时限为三十七天,这并不能
保证三十七日后必定能够获得释放。实际上,该
期限届满后,可能还需要转换为
逮捕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