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尚未对
取保候审通知书的提前发出天数做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通常是由负责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司法程序的各
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慎重评估后才予以实施的。在决定取保候审之后,相关部门也会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知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或者
辩护律师知晓此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