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效应来说,行政征收所导致的结果是财产的所有权由相对人转变为国家所有,然而在行政征用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只是暂时性的获得被征用方财产的
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性变更。
其次,从实施行为的具体准则来看,行政征收通常仅针对财产作为其标的物,而行政征用则除了包含财产之外,劳务活动也可能成为其对象。
最后,从是否能够获得相应补偿这一点上看,行政征收是完全无偿的,但在行政征用的过程中,给付适当
经济赔偿一直以来都是应有之义,行政主体理应对被征用方进行适当地经济支付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