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效应来说,行政征收所导致的结果是财产的所有权由相对人转变为国家所有,然而在行政征用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只是暂时性的获得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实质性变更。
其次,从实施行为的具体准则来看,行政征收通常仅针对财产作为其标的物,而行政征用则除了包含财产之外,劳务活动也可能成为其对象。
最后,从是否能够获得相应补偿这一点上看,行政征收是完全无偿的,但在行政征用的过程中,给付适当经济赔偿一直以来都是应有之义,行政主体理应对被征用方进行适当地经济支付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行政征收有无时效限制
行政征收领域的诉讼时效应遵守六个月的期限,该时效期自当事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机关所作出行政行为之时或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必须依法提出诉讼请求,若超出此有效期限达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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