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后,关于“
离婚问题”,
当事人已无权对其再次
提出诉讼。协议离婚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双方已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领取了
离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当事人双方公开、明确表达意愿为基础,向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取离婚证书的行为是具有不可逆性的。因此,在协议离婚之后,对于涉及到的“离婚问题”,当事人不再具备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然而,在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利针对
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提
起诉讼。当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将此诉诸于人
民法院,请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以受理。若经法院查实,协议系在当事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受到
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因素影响下签订的,那么该份离婚协议将会被撤销;反之,法院将依据事实情况,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