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如下几种特殊的场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特别指出,若员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1)新员在
试用期内未能达到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要求,经过评估后被证明为不合格人员;
(2)严重违反了所在企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因自己严重渎职或恶意行为,导致企事业单位蒙受重大损失;
(4)
劳动者同时在另一个用人单位任职,这已严重干扰到原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且在用人单位提出修正意见后,员工仍然拒绝进行改变;
(5)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是趁他人无知或没有真实意愿时,强迫对方签定或修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签署;
(6)劳动者因
故意犯罪或
违法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关于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所进行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动作,皆属合法、公正、合理,用人单位因此无需向解雇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