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针对
劳动者因病缺勤所涉及到的薪酬方面问题,其具体计算方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是以“计算基数”除以当月总计薪资日得出一个数值,接着以此数值乘以“计算系数”,最后再乘以
病假的实际天数即可得到应得的
病假工资总额。而倘若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受伤,那么他(她)在休病假期间所领取的
工资将保持原来的水平,即为原工资。在此期间,该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将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依旧由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照常月份进行发放。
然而,当
工伤人员被认定达到
伤残级别时,其原有薪酬待遇将会立即停止,并转而享受新的
伤残待遇标准。
第二点,对于那些由于工作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上了
职业病,以至于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合理医治的在职员工而言,他们在休假期内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亦将维持不变,且仍然会由其所属单位通过月度方式来进行支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从医学角度来看,这类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宜超过十二个月。如遇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者,必须要有相应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误之后,方能适当延期至十二个月。在此基础上,工伤职工若已成功地评定出
伤残等级,他们原先所享有的薪酬待遇便应予以停发,并依据相关章节的规定从新开始执行伤残待遇。对于已经完成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来说,如果他们后续还需要进一步的医疗协助,那么他们同样能够继续享有正式的
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值得提到的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无法自理,并且还需要有人对其进行护理照顾,那么这一义务应当由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并积极履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