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银行账户已受到法院的冻结,那么即使重新办理新的银行账户也可能再次遭受冻结。法院对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实际上是依据
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实施了
财产保全措施,从而避免了被告
转移财产、逃避履行
债务等行为,此外也可能作为
执行程序中依规进行的
执行措施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法院所进行的帐户冻结金额应仅限于申请人提出请求的金额或者是
执行标的的金额限度内,即便在此情况下,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所剩金额不足应付债务全额时,法院依旧有权对其他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其中也包含了新开立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
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
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