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生了轻微碰撞他人车辆的意外状况,明知自身行为已触发事故却依旧选择在知晓实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在这种情形之下,
当事人无疑表现出有意规避事故责任及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则主要体现在逃离事故现场而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因此将可能被依法认定为
肇事逃逸。对于此类轻微交通事故,若尚未达到
刑事犯罪程度,通常会面临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处罚,驾驶证记分也将被扣除12分,同时还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的
行政拘留。
然而,如果在无意中碰撞他人车辆后离开现场,却遭到了对方车主指控为肇事逃逸,此时便需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以此来证明自己并无逃避事故责任与法律追究的主观意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
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
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