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决定自愿离职之际,其是否能够享受到竞业禁止协议所赋予的补偿待遇,这主要依赖于
当事人之间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的具体约定。
2.如果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当中明确载明了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并且有明确提到补偿事宜的,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
雇佣关系或者
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他们有权依据这些约定向用人单位提出
经济补偿的要求。
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承担着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里和劳动者协商并确立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同时还需要特别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