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强制执行拘留程序时,必须遵循以下严格步骤:
首先由有权做出拘留决定的主管机构出具明确的拘留命令书;紧接着,拘留看守所须根据此函件正式接收
被拘留人入押;接下来,要向被拘留者详细说明其所享有之权利以及应当履行之义务;
最后务必尽快将相关信息通知其亲属。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
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
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