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不回来拘留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在实施强制执行拘留程序时,必须遵循以下严格步骤:
首先由有权做出拘留决定的主管机构出具明确的拘留命令书;紧接着,拘留看守所须根据此函件正式接收被拘留人入押;接下来,要向被拘留者详细说明其所享有之权利以及应当履行之义务;
最后务必尽快将相关信息通知其亲属。
《拘留所条例》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强制执行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
关于不尊重并遵守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并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强制执行的简单议题。实际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属于轻则可予15日以下拘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还将触犯刑法,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罚金等刑事惩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行强制性拘留流程方面,我们始终秉承着严谨认真的态度,严格遵守以下几个关键步骤:首先,主管机关会出具正式的拘留令,以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接下来,拘留看守所将会依照该命令书来接收被拘留人士;紧接着,将详细地向他们解释清楚自己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最后,我们也将尽速向其家属通报有关情况,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充分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