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人民检察院对于被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启动
司法程序后的一个月内,对其做出是否
起诉或不起诉的最终决定。
然而,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在一个月内无法做出决定的情况下,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时间。因此,检察院对于收到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做出是否
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