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行搬迁导致部分员工选择不跟随迁移时,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实质性的
赔偿措施。
然而,根据具体情况,也存在获得一定补偿的可能性。这需要这家公司的迁移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同时无法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公司不得不以无过错为由解雇这些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便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