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交通
肇事罪的
量刑标准主要基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肇事方应负的责任程度而定。
然而,针对二十年前发生的案件,若以当前法律为准绳的话,应参照当年的
犯罪事实及其相应法律规定来判定肇事方的
刑责。若肇事方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并伴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处罚;若因
逃逸行为导致他
人死亡,则肇事方将可能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然而,鉴于您未提供具体的案件详情,例如肇事方是否实施了逃逸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恶劣情节、事故所引发的具体后果等等,因此我无法给出关于二十年前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刑期判断。在进行深入分析时,如果我们要依据现行法律来探讨此案,就必须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以便明确肇事方的责任及事故所带来的影响,进而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评估可能的
刑罚。由于缺乏足够的详细信息,目前尚无法给出精确的分析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