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的
刑事拘留期结束之后,执法机构通常需考虑提请
逮捕或将
被拘留者予以释放。经过对有嫌疑的
当事人进行深入审查,并根据具体案情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针对不同情况将作出以下
处理决定:若认定其应被逮捕,则在
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相关引渡逮捕的法律手续;如果需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且无需逮捕,那么便可在符合各项法定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办理
保释候审或
监视居住手续,并将相关
证据材料移交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若在拘留期限之内仍无法查明
犯罪事实,同样可以依法办理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并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对于撤销案件的情况,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