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所购买的
商品房交接过程中,以下提示请您务必要留意,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关于房价支付约定方面,如若您与开发商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全部房价款项交付完毕前,开发商享有延期交付房屋的权力,那么在此情况下,只有当您所有房价款悉数支付后,方可接收到您所购的商品房。
其次,针对物业管理费用上涨这一可能存在的问题,按照当前的法律
法规,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通常是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并且需要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因此,在签订
购房合同时,作为开发商,其有责任向
消费者展示业主临时公约,明确列出有关物业管理费用等重要事宜的具体约定。所以,即便在商品房
收房的关键环节,一旦发现物业管理费有所上调,您都能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至关重要的提醒是,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许多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往往会强制要求客户一次性缴纳长达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的各种收费都可以选择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收取一次,但是却严禁任何形式的一次性预先收取长期的物业管理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