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灾害方面,可以明确地说,
职业病属于
工伤范畴之内。对于那些在离开原先所从事的特定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后的两年时间内,出现类似于疑似职业病状况的
劳动者们,他们有权利按照规定向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鉴定请求。经过深入的病例分析与鉴定之后,若确定该名员工符合职业病的条件,将被正式认定为工伤,并有权享受包括
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有关职业病的特殊待遇。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在医疗以及日常生活方面的相关保障责任便会自动转嫁给用人单位来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