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例定,个人从事劳务相关活动所获得的报酬(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出租自有财产所获利益(即财产租赁所得),若每次收入未超过人民币四千元时,允许在扣除特定费用八百元之后进行计算;而当其取得收入超过四千元,则需先从总收入中扣除百分之二十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方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对于兼职人员来说,兼职业务能得到收益多少,便直接影响着需要纳多少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