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由集团内部跨部门调任所引发的工作年资问题时,必须确保工作年限得以连续计算。若
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而从原先的用人单位被调配至另一家新用人单位开展工作,那么其在原先用人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将被并入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之内。
然而,如果先前的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提供了相应的
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以及在为其计算
支付经济补偿所需的工作年限时,则无需再次计算劳动者在原先用人单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因此,在最新施行的相关条例出台后,只要劳动者再面临被上级单位派遣的情况,他们在先前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可以得到连续计算的。另一方面,若是用人单位以组织
委派或任命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并且原先的用人单位没能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那么当劳动者根据我们国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新用人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过程中,他们如有要求将自己在原先用人单位积累的工作年限并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这时候,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人
民法院便应当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