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哺乳期被划定为12个月之久,且要求每隔日均需对新生儿进行哺乳喂养,每日总计有两次。
此外,为了确保母婴获得充分休息时间,往返于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所耗费的时间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范畴,无需减少员工薪酬待遇。
同时,哺乳时间可以进行合并使用,以满足母亲及婴儿的需求。对于处于
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
劳动者而言,当其
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
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结束为止。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