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应享有人权的基本保护,这其中便包括了确保其人格尊严不受到
侮辱,以及其肉体免受残忍虐待的特殊权力。对于监狱、看守所以及其他负责
司法拘留监管工作的机构而言,务必依据相关法律严格加以管理与管控,以充分维护并保障这些被关押人士的各方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我们要明确地告诫大家,在任何情况下,涉及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不能够遭受任何法律许可范围之外的殴打或者虐待行为。若出现这类难以容忍的现象,涉事相关
责任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与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