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这段时间内,企业并无需支付其相应的
工资待遇。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
生育保险费用,那么他们有责任承担起支付工资给员工的义务。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规定为职工进行了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那么就无须再向该职工支付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实际上等同于
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