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在单位并未能按照
法规规定为雇员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在经过
劳动仲裁程序之后,
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机构有权依法对该等用人单位采取
强制措施,敦促其负起责任,在限定时间内全额或差额补齐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额度。对于那些在期限截止时仍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或是拒绝履行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机构可
委派人员进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搜寻该企业的存款账户信息;
同时还可以向相关法律及
行政部门提出请求,依法要求县级以上
行政机关作出拨付社会保险费的命令,并将此项决定书,书面通告所属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强制性资金划拨。若用人单位所持有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应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机构将会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物件,并与之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在此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约定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并且未依法提供担保物件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结算机构有权提议人
民法院执行强制措施,通过变卖相当于所需缴纳数额的财产,以转化后的资金兑现以支付我们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若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的可能性,职工们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
劳动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处理办公室进行投诉,主张从行政层面依法追收未缴社会保险费用。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