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于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使用
附加刑的罪犯,另一种则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的罪犯。而所谓“
从犯”,就是指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次要角色或是起到辅助作用的罪犯,其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一般相较于
主犯更为轻微。假如在某个案件中的从犯满足了上述关于
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额外的风险,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该名从犯是完全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待遇的。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实现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